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莫姓  莫氏族谱

族谱介绍

    海南省莫氏宗亲联谊会章程
  
  第一章 总则
  第一条莫姓是我国姓氏中立姓最早者之一。约公元前25世纪,黄帝之孙颛顼(上古帝王)建莫城(即今河北省任丘县莫州镇),为莫姓奠姓之基。约公元前4世纪,颛顼帝之一支后裔居莫城,便以邑为姓而从莫。尔后莫姓族人迁徙全国各地。目前,全国32个省、市、自治区均有莫姓定居。莫姓人口居全国姓氏的第97位。海南莫姓源于莫城,迁自闽之同安,是琼岛较早移民之一。《莫氏族谱》载,宋初,太祖仍任莫恭万千户职,调镇琼(山)之西南境而定居上里村(今定安县定城镇莫村)。莫恭万为海南莫氏迁琼始祖,莫村为海南莫氏发迹地。千多年来,莫恭万后裔遍布全岛各地,其中,12县市有定居村庄。明朝至今,虽有其他支系莫氏迁来海南定居或落户,但海南莫氏人口中,绝大多数是恭万公后裔。
  莫姓族人在中华历史上,有不少名人志士。北魏富商莫含;唐朝融州剌史莫休符,17岁状元及第之莫宣卿;宋时有誉为“三莫”大官莫济、莫汲、莫冲,文渊阁学士及工部尚书莫蒙;明有诗人莫如忠、画家莫是龙等。海南莫姓人才辈出。宋、元之时,莫姓世袭千户职,典握兵权。莫恭万奉调来琼建潭榄千户所。九世莫执中战功显赫,宣授金牌,升为万户府总管,享正三品衔。十世莫真成调征柳州,后又回平海南寇乱有功,升为南建州同知。明初,莫姓族人拒不袭职,以读书为业。但仍为海南社会治安不遗余力。十一世莫宣宝被明太祖嘉为“义士”。明清两朝,莫姓出过“一里三进士”(即莫魁文、莫陶、莫绍德),16名举人,117名贡生,不少人在朝廷及地方任职。民国、共和期间,留学生、研究生、大学生比比皆是,科级以上干部不胜枚举。总之,海南莫姓过琼后,先是以武戍边,后以文助国。是定安地区举足轻重的豪门望族,左右定安百千年。
  第二条本会宗旨:服从各级党委、政府领导,遵守国家法律、党的政策,以及政府法令法规;密切同他族群众和睦相处,共同构建和谐社会;团结全省宗亲,联系省外、国外昆仲,兴办公益事业;协助宗亲交流信息,互相支持,发展经济,促进本族宗亲实现“小康”;教育族人遵循祖训族规,继承发扬先祖优良传统文化;鼓励族人大力兴教助学,努力造就国家栋梁。
  第三条本会性质:本会是海南各市县莫氏宗亲自愿组织的群众性、非营利性的民间文化社会团体。
  第四条本会地址:定安县定城镇排坡村莫氏祖祠。
  第二章 任务
  第五条本会任务
  1、教育族人,遵纪守法,为构建和谐社会,繁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作出贡献。
  2、尊祖敬宗,遵循祖训,弘扬先祖传统,团结全省莫氏宗亲,建设莫氏和谐大家庭。
  3、发动宗亲,同心协力,兴办族业。
  4、设立奖学基金,激励族子努力学习。
  5、发掘莫氏先祖文化,考究、完善海南莫姓历史。
  6、密切同省外、国外宗亲联系,加深族谊,为国家振兴而努力。
  第三章 会员
  第六条凡海南莫氏宗亲,不分支系,不分性别,年满18周岁以上者,缴交会费,均为本会会员。
  第七条 会员权利
  1、在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2、对本会有有批评、建议权;
  3、有参加本族族务活动权;
  4、对本族事务有知情权,重大事项有参与决策权。
  第八条会员义务
  1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  2、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;
  3、承担本会分配的各项任务;
  4、会员间互相关心,团结友爱,互相帮助,互相支持;
  5、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法律及本会章程的活动。
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事
  第九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本会休会期间由正、副会长行驶领导职能。执行机构为常务理事会议。监督机构为监事会。
 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每五年召开一次,其职权是:
  1、听取和审议联谊会的工作情况报告;
  2、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;
  3、协商产生本会机构组成人员;
  4、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。
  第十一条本会设正会长1人、副会长若干人,其中设常务副会长3—5人,秘书长1人,副秘书长1—3人。以上人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民主协商产生。其职责是:
  1、对联谊会工作实施全面的组织领导;
  2、会长会议,拟定有关事项,提交常务理事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;
  3、处理日常各项族务工作;
  4、审批本会资金的使用安排。
  第十二条本会设理事若干名,由各村或联村推荐产生。理事职责为宣传并组织实施联谊会决定的事项;联系本辖区宗亲开展族务工作。
  第十三条本会设常务理事若干名。常务理事由民主协商产生,负责处理联谊会日常事务工作。常务理事会议由联谊会正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监事会成员等人员组成。共职责是:
  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,处理会长会议提交的事项;
  2、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,并组织实施;
  3、负责处理本会各项事务工作;
  4、讨论推荐联谊会永久名誉会长、名誉会长、荣誉会长以及顾问;
  5、根据实际情况,决定联谊会各机构成员的调整,增补和罢免。
  第十四条本会下设文秘宣传组、族务联络组、族史资料组、祭祀事务组、后勤财会组等办事机构,由常务理事分工负责,各组可根据工作需要,聘请熟悉本组业务的宗亲若干名为本组成员。
  第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会,由主监1人,副主监1—2人,监事3—5人组成。其职责是:监督本会工作执行情况;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;对不称职的常务理事会议组织人员提出罢免意见,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。
  第五章 财务制度
  第十六条本会财务工作由后勤财务组负责,下设会计、出纳、保管各1人。
  第十七条财务制度
  1、一切收支款项必须入帐,并有单据存查。收入款项须用有编号的三联单并加盖财务章;付款须有经手人、见证人签名,经本会负责人审批的正式单据。手续不全者,财务人员有权拒付。
  2、帐目必须实行结算制度。专门项目开支,须在本项目竣工后结算;所有收支帐目年终进行全面结算。结算时须有后勤财务组负责人,监事会人员及分管领导参加。结算后需造结算报表,有以上人员签名,报送领导审阅后存查,并在适当时机公布于众。凡属捐助款项应定期张榜公示。
  3、本会所有现金必须全部存入银行。
  4、日常小额开支,由分管财务副会长批准;超过300元的由会长批准;较大项目开支应先做预算计划,报会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。
  第六章 经费
  第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
  1、征收会员会费,每人每年0.50元;
  2、单位或个人乐捐;
  3、名誉会长资助;
  4、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。
  第七章 附则
  第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,并送有关部门备案。
 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联谊会。
  第二十一条本会终止程序,经常务理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,报会员代表大会过半会员同意后,处理完毕各项工作,报有关机关批准后即可停止活动。
  
  
  海南省莫氏宗亲联谊会
  
网同族谱号:5393
本谱未与园区关联
族谱世系树
本谱共1代
本谱由Netor用户【莫朝栋】建立并维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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